一、免征收费项目
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向企业收取的规定 | 备注 |
1 |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 粤价函〔2005〕217号,粤价〔2002〕170号 | 具体按粤价〔2002〕170号规定执行 | 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 |
2 |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粤价函〔2011〕249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5〕67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 | 具体按粤价函〔2011〕249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5〕67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规定执行 | 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 |
3 |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 粤财综〔2011〕45号,粤价〔2007〕25号 | 2200元,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工业产品,每增加一个许可证按20%收取审查费 | 质监部门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属于省直机关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 |
4 |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计量院、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收费 | 粤价〔2009〕87号,粤价〔2008〕61号,粤价〔2004〕43号 | 具体按粤价〔2009〕87号、粤价〔2004〕43号规定执行 | 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 计量收费的行政职能部分由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计量收费的计量器具检定费由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计量院收取 |
5 |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粤价〔2003〕170号 | 正本工本费每本10元,副本每本8元,另收技术服务费90元,统一IC卡工本费每卡40元。 | 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
二、免征对象
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三、免征范围
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
根据省发改委收费处对收费所属期的解释,收费所属期是指缴款书日期,即缴款通知书在5月1日前的,企业仍需缴费;缴款通知书在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企业无需缴费。
四、免征收费办理细则
(一)企业通过网站或业务窗口领取并填写《质监系统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确认表》(附件1);
(二)由业务窗口经办人核实企业免征的收费项目及收费项目;
(三)企业业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已享受收费免征;
(四)业务窗口经办人签字确认;
(五)业务窗口审核人签字负责。
(六)各业务窗口应统计每月免征收费情况,经市局计财科汇总后,报送至省局计财处。
五、收费退库
(一)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免征范围的5项收费的缴费企业可办理申请退费。
(二)缴费企业退库申请材料包括:退库申请书、退库申请材料包括退库申请书(附件2)、广东省省级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和缴库原始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1、退库申请书。申请书须由申请单位提交,简要说明申请退库的理由或事实依据,结尾写“现按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申请退还XX费共XX元,请予审核”,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日期、联系电话等。
2、广东省省级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其中申请单位即为原缴款单位,“原缴库日期”、“申请退库内容”按缴库票据载明的日期及“收费项目名称”填列,“申请退库金额”可对照新旧收费标准并与执收单位核实后据实填列;申请单位账户资料需完整填写,并保证真实有效,否则无法拨付;申请单位意见及签章不能留空,可填写“申请退库,请予审核”等字样,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及签章由执收单位填写、盖章,涉及多级部门的可按从左往右的顺序加意见、盖章。
提交资料时请注意,申请单位、账户资料栏中的收款单位账户名称、申请单位意见栏的申请单位与原缴款单位必须完全一致;银行行号应填写正确,行号应为12位数字的支付系统行号,申请单位可咨询开户银行后填列。
3、缴库原始凭证。缴库原始凭证即证明缴款单位(也即申请退库单位)已将相关款项缴入省级国库的凭证,一般为《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第二联 交缴款人),作为退库申请表的附件(如非全额退回,或已作账务处理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及公章)。
同一“收费项目名称”的多张缴库原始凭证请合并在一张申请表中填列。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受理退费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收费退库的企业请按期将退库申请材料交到业务办理窗口。
(四)各业务窗口在受理退费期(2014年7月31日)结束后,将退库申请材料交市局计财科。经市局计财科汇总后,报送至省局计财处,向省财政厅提出退库申请。
特此通告
东莞市质监局
2014年7月21日